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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PERL

2014-07-02 22:01:21

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的主流学说。
    在案件1中,甲、乙共谋行抢,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为其望风,属于抢夺行为的帮助犯。但甲为了抗拒抓捕,随后对被害人丙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就转化前的抢夺罪成立共犯,但甲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同理,在案件2中,丁某与肖某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肖某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在案例3中,甲、乙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成立共犯,但甲成立抢劫罪,所以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经典考题47-1、2、3的正确答案分别为C、ABC、BD。
    从该组案件的命题可以看出,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考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下面对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做了归纳:
   (1)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经典考题48】(T20080261)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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