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联知识点: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十三、清(1644-1911)[1]
(一)立法☆☆
1、《大清律例》
(1)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
(2)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3)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2]
(4)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区别《唐律疏议》]。[3]
(5)自乾隆五年颁律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2、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1)事例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2)成例
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3)条例
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4]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4)则例
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3、《大清会典》
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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