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意保留,是行为人故意保留内心意思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后又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救济。又叫“内心保留”。
特点是:行为人故意保留内心意思;在外观上一般人足以认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事后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请求撤销其行为。
如,甲内心意思是出租,因急于用钱,故意向乙表示为出卖,按照买卖订立合同,收取价款解除燃眉之急后,主张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问题:该当如何?
对真意保留,应当采用“外观主义”,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果,不准撤销。
问题:不准撤销的正当性是什么?
对“伪装”行为,以后再讲。
(2)因自己重大误解或者对方的恶意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重大误解者虽有疏忽等过失,但不应因过失而受重大不利、对方则因误解者的过失获取不公平的利益。法律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赋予误解者撤销权,准其自由选择是否撤销自己的行为。一旦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无效。
因对方的恶意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在受对方的欺诈、胁迫等条件下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形,行为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行为人得自由选择是否撤消该行为。一旦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无效。
简例思考:
阅读(308) | 评论(0) | 转发(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