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种方式,但它们也各有特点。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切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死缓案件;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等等。死缓的核准权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答: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答: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审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切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期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试述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其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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