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它的基本条款是保险人事前依法拟定并印刷的。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抽象化了的经济利益,并非特定的物行为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本身。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取得补偿只是种可能性。因它决定于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终止效力。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 ,
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
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的;
保险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保险标的非因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而灭失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补偿费或者保险期满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的。
简述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答: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按定负责补偿或者支付保险金。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补偿的范围包括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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