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小时每周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小时以内每周工作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的超出这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根据这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上个世纪年代以前劳动定额管理是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国家设立由各方面专家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依据“国标”和“部标”制订企业标准年国家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指出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并对建立完善和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随着机构改革和部委的被撤销专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和管理的部门消失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都不过问企业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制定和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在这种无序状态下些用人单位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劳动定额而是自己事先设定个预定工资额然后再换算成定额制定了许多即使是熟练工在小时内也完不成的劳动定额标准;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使许多劳动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些用人单位将加班作为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据上海市总工会对本市名职工的调查认为企业劳动定额过高或偏高的占%在实行计件工资的名员工中因完不成劳动定额需经常加班的有人其中加班时间在小时以内的占%小时以内的占%其余的%加班时间都在小时以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在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能选择“自愿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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