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174998
  • 博文数量: 254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4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6-08-26 18:31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254)

文章存档

2015年(39)

2014年(133)

2013年(82)

我的朋友

分类: PERL

2013-05-04 10:53:18

在原始时代。
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商品交换的原则,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便不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或是按照遗嘱方式继承,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阅读(216)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