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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13:48:33

原标题:长沙明年起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相关链接:《长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红网长沙12月23日讯(记者 刘玉先)为切实加强长沙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近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长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范围、办理流程、受理部门、变更、违反处罚等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明确凡是在长沙市、浏阳市、宁乡县城及辖区内全部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外进行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指出,所有乡村建设活动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乡村建设活动应当尽可能在镇(乡)、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中建设。

  《规定》明确,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不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依据规划及相关规范在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拟选址位置、建设高度,签具选址意见并盖章,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而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则只要报镇(乡)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规划及相关规范绘制包括建设(建筑)用地四界、尺寸、标高等内容的图纸,签具意见并盖章。

  《规定》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镇(乡)、村庄规划,每年第一季度与镇(乡)人民政府商定本年度的管理工作计划,定期组织镇(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镇(乡)、村庄规划,安排专人进行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每年十二月应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总结及许可情况(报告、台帐和存根)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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