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关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应当从两个层面上讲,第一个层面是理想的、应然层面。在这一层面,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桂林知名律师分析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与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见解是一致的。第二个层面是现实层面,即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绝对统一关系,在现实的立法与司法中,或多或少地会呈现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状态和冲突。桂林知名律师分析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与批评者的观点有相似的看法。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矛盾关系。
阅读(175) | 评论(0) | 转发(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