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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系统运维

2012-12-19 10:57:35

别让商标抢注钻了法律的空子

 前一段时间,乔丹商标门事件及“林书豪”、“爱马仕”遭抢注等商标纠纷接连上演, 商标抢注俨然又成了当下的热门话题。商标抢注的法律合法性、道德正当性和商业价值性问题值得深入讨论。
    国内首家进行商标增值业务的经纪人网站、专门进行商标转让的第三方中介平台【标商网】商标师指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抢注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按照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法应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者,这就为商标抢注提供了法律空间。

    当然,先申请人不得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方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方式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驰名商标持有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抢注。

    但是,相关权益人必须证明其商标在抢注人申请注册之时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否则,即使现在已经享誉中华,也难以撤销抢注商标。以 “爱马仕”商标为例,如果法国爱马仕国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HERMES”在广东达丰制衣公司申请注册的1995年时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则 “爱马仕”商标的注册合法有效。
    同时,商标法又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前述商标,相关权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5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这就又为“违法”抢注的商标赋予了法律上的合法性。“因此,以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分析,不能一概认为商标抢注违法。”【标商网】商标师说道。

    同时对方也指出,商标抢注具有商业道德上的不正当性,但在该道德还未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定时,不能否定抢注商标的法律效力,不能强加给商标抢注者法律责任。只能说先知先觉的抢注者利用了“法律的空子”。

    但是,在笔者看来,抢注归抢注,商标的价值却并不在于商标本身,而在于商标所承载的商品声誉和商家名誉。商标本身是一种识别标志,用于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来源,建立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传递商品和商家的声誉和名誉。商标的价值只有通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以商标权利确保商标商业价值的实现,获得商标权仅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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