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120629
  • 博文数量: 84
  • 博客积分: 2626
  • 博客等级: 少校
  • 技术积分: 1232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2-09-19 11:12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3年(47)

2012年(37)

我的朋友

分类: 系统运维

2012-12-11 09:41:51

抢注误解了商标本质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统计,该院商标类行政案件由2002年的19件急速攀升到2011年的2043件,十年之间上升了近百余倍,其中大量的案件系由恶意抢注引起。据了解,因为商标抢注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是法律条文进行限制,因此这种以先下为强占据无形资产的方式已经屡见不鲜。

 

据了解,从演艺界的明星到文艺界的名人,一直到体坛常青树,几乎每一位被媒体聚焦的公众人物都遇到过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经历。因为较低的成本投入与较高的期望回报,名人商标注册迅速走红成为新的投机之道。

 

国内第一家进行商标增值业务的经纪人网站、专门进行商标转让的第三方中介平台【标商网】商标师表示,我国《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包括奥运冠军在内的名人姓名是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但问题在于,谁有权将奥运冠军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模糊认识才导致如今名人商标被抢注等各种乱象不断滋生。

 

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也就是“谁先注册就保护谁”。如果善意地理解《商标法》,这一提法本身没有错。但是,为了正确发挥商标产源识别的功能、防止因商标注册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法》特地设定了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等制度。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此外,即便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权利稳定性也要经过5年期考验,在这5年期内,相关的权利主体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就该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因此,“谁先注册就保护谁”的提法,不仅不准确,而且还容易让商标抢注人产生侥幸与幻想。

 

  也有人认为,通过抢注并转让商标可以发家致富,但事实上,这一理解严重误解了商标制度的本意。

 

  商标最早的起源可追溯至英国普通法中的欺诈侵权(假冒诉讼),为的是保护消费者避免因被告借用原告商业标记而遭受欺诈,后来才慢慢演化成将商标作为一项财产权对待。但是,商标的财产属性并不体现为“标记”,而是该“标记”所附载的商品生产者的商誉。吸引眼球的可以是“标记”,但其根本仍然是商品的质量、服务的水平,而这是不可能仅通过转让、受让“标记”实现的。

文章来源

推荐更多资讯:

1.

2.

阅读(490)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