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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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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15 08:58:58


     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执行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扬州刑事辩护律师说具体而言,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扬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失去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2年期满后尽快作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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