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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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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13 10:04:32


     从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法定刑的具体规定看,有的犯罪仅规定了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就只有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即处拘役,并处罚金。就这类犯罪而言,由于只存在一个量刑幅度,因此在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时不存在量刑幅度的选择问题。但是,恩施律师分析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了规定少量的单一量刑幅度的犯罪以外,还规定了大量的具有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量刑幅度的犯罪。就此类犯罪而言,在适用减轻处罚制度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选择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轻重相适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作为量刑的基准;否则,就会抹杀同种犯罪不同危害程度之间的差异,导致出现罪刑失衡的结果。

  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仅具有单一量刑幅度的场合以及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虽然具有数个量刑幅度但在不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已属于最低量刑幅度的场合,依照“罪名说”得出的减轻处罚制度中的“法定最低刑”的判断结论是没有问题的,但恩施律师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且在不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的量刑幅度不属于最低量刑幅度的场合,依照“罪名说”得出的减轻处罚制度中的“法定最低刑”的判断结论便会导致出现罪刑失衡、罚不当罪的结果。恩施律师认为“具体量刑幅度说”由于将“法定最低刑”的判断与犯罪的具体情节相联系,因此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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