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18740
  • 博文数量: 35
  • 博客积分: 1385
  • 博客等级: 中尉
  • 技术积分: 40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2-09-19 10:09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2年(35)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Delphi

2012-10-11 08:52:05


     结果与行为是罪体的两个基本要素。重视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将犯罪设置为结果犯的刑法,可以说是结果本位主义刑法。强调行为本身在犯罪构成中的独立地位,主要将犯罪设置为行为犯甚至危险犯的刑法,可以说是行为本位主义刑法。我国学者劳东燕教授提出了结果本位主义刑法与行为本位主义刑法的概念,并认为从结果本位主义刑法到行为本位主义刑法的演变,是传统刑法发展到“风险刑法”的表征之一。劳东燕教授指出:“随着风险的扩散化与日常化,结果本位主义的刑法在危险预防与法益保护方面日益显得力不从心。于是,作为结果的危害渐渐不再是刑法关注的重心,尤其是在法定犯中,惩罚的根据越来越不依赖于现实的侵害结果,而取决于具有风险的行为本身”。

  应该说,传统刑法确实存在强调结果重要性的倾向,将结果视为法益侵害的客观显现,这种现象被德国学者称为结果非价或者结果不法。与此同时,也存在另外一种极端的倾向,即完全否认结果的意义,认为只是行为意志构成不法,且结果非价对不法而言似乎完全不具有任何意义;结果非价之所以被立法者吸收进刑法之中,是因为如果没有表明对禁止的蔑视,那么就没有予以刑法处罚的必要。根据该观点,结果的出现只是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认为显然,结果非价之刑法也就是结果本位主义刑法,而行为非价的刑法也就是行为本位主义刑法。当然,没有一部刑法是完全结果非价或者结果本位的,也没有一部刑法是完全行为非价或者行为本位的,只不过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从我国刑法近年来的修改看,确实呈现出一种将结果犯改为行为犯的趋势,以此应对在民生领域出现的风险。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应受刑罚处罚。因此,该罪属于结果犯。但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取消了该罪对实害结果的规定,代之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具体危险,从而完成了从结果犯向行为犯(具体危险犯)的立法转变。重庆著名律师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草案)〉的说明》中论及本条的修改理由时指出:“有些部门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较为严重,一些个人或单位甚至大量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用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这些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一旦使用,必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等到使用后,危害结果发生才追究刑事责任,为时已晚,要求将刑法规定的构成这类犯罪的标准修改为,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法律惩罚体系与其他国家法律惩罚体系存在重大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其中,违警罪又称警察犯,在此基础上演变为行政犯,并形成所谓行政刑法,以对应于刑事犯与刑事刑法。基于对行政权,尤其是对警察权的控制,大陆法系国家将涉及剥夺或者限制人身权利以及剥夺财产权利的权力都归属于司法权,因而犯罪的范围相当宽泛。尤其是通过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创制了大量的行政刑法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刑法往往采取行为犯(具体危险犯或者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方式,并不要求发生法定结果。例如,日本学者在论及实质犯与形式犯时指出:“对实质犯来说,则在构成要件上不认为发生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的犯罪,叫做形式犯,这里指的是连抽象危险也谈不上的极轻的间接危险。

  我国则有所不同。我国存在三级法律制裁体系,这就是刑罚、治安罚(警察罚)和行政罚。刑罚由法院判定,治安罚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罚由行政机关决定。重庆著名律师说在我国法律中,不仅刑罚可以剥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而且治安罚也可以剥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而已。不仅如此,各个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戒性,可以剥夺或限制相对人的某些权利或科以某种义务。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拘留以外,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能剥夺人身权利,而主要是剥夺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一定经济、社会活动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处罚权是相当大的,相对来说,司法权较小并且受到行政权的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存在罪量要件,罪量要件虽然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并不是罚与不罚的区分,而只是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分野。因此,重庆著名律师认为我国刑法所体现的结果本位主义特征折射的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界。修正刑法时,将某些犯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意味着将原先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


阅读(1178)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