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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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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09 10:29:49


    为什么从国家法律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再到地方政法机关的红头文件,三令五申都不能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原因到底在哪里?如果不从根源上分析,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会见难”恐怕今后还会继续存在。认为最主要的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1.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会见难”的直接阻力来自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长期以来,他们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上,高度重视惩罚犯罪而严重轻视保障人权,并且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强调惩罚犯罪就得牺牲保障人权,强调保障人权就要牺牲惩罚犯罪。在他们看来惩罚犯罪当然不可以轻视,那么保障人权就可以牺牲。他们没有深刻认识到,保障人权对惩罚犯罪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成都刑事辩护律师说譬如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不仅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司法文明,而且对他们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维护实体正义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合法、充分、有效的刑事辩护不仅不会妨碍惩罚犯罪,而且非常有助于合法、准确、公正地惩罚犯罪。

  其次,在国家利益和部门利益上,他们重视部门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都直接担负着国家赋予各个部门的相关任务,而在任务之外又涉及各部门的利益,因此,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他们更重视、更强调各自的部门利益,而忽视刑事诉讼活动中还蕴含着更广泛、更深刻的国家利益,诸如国家应当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刑事追究,国家还肩负着与其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相称的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使命。就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而言,一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只看到了可能对他们的工作造成一定不利的方面,因而千方百计地妨碍甚至阻挠会见,以维护他们的部门利益,而忽视甚至不在乎这样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造成什么样的损害。

  2.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其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人能够提出什么正当理由反对会见,公安、司法机关也没有任何道理不依法办案,但是为什么又会形成“会见难”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会见场所—看守所是由对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最抵触的公安机关直接管理。

  3.法律上的原因。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有违法就要有制裁,否则,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法律就是虚设。这是最普遍、最朴素、最基本的法律原理。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会见的问题上,权利没有救济,违法没有制裁,“会见难”在中央、地方的法律和文件的三令五申之下始终解决不了,深层原因就在于此。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分析说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律师遇到“会见难”有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会见难”被确认违法后有制裁的机制,“会见难”还会如此严重地存在吗?

  其次,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特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从性质上分析具有两重性。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来看,会见涉及他们是否犯罪、如何犯罪以及有关案件事实,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这些都具有私人性;从律师方面来看,他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是为了依法履行法定的辩护职责,具有公务性。这两个方面都排斥他们会见的内容受到他人的监控。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分析正因为如此,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及各国刑事诉讼制度都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内容受到监听,看守人员或其他人员只能“观其行”,不能“闻其声”。也正因为如此,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再次,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不受阻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从权利的属性上讲是准备辩护的权利。为此,要保证会见的及时、畅通。否则,势必影响他们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进而影响司法公正。这也是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要求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做法。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我国新《律师法》遵循国际惯例,规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或安排,只要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手续就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但这项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未获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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