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381
  • 博文数量: 2
  • 博客积分: 445
  • 博客等级: 下士
  • 技术积分: 3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2-09-04 17:31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2年(2)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Delphi

2012-09-06 09:24:24


      指出行政规定效力的附条件性,说明了法院对其具有选择适用权,这是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留出了实质法治的生存空间,以价值衡量的原则和方法补正形式法治在特定情境下的不正义。但法院在司法适用中对行政规定的选择不是不受约束的,而是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以对案件所涉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

  1,效力待定规则。对于行政规定所拘束的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规定具有效力先定性,一经制定发布,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安阳律师说对于法院而言,行政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上文所述的条件,在未经法院审查之前,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迳行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效力吸收规则。上位法有相关规定时,安阳律师说如果行政规定的内容与其一致或至少不抵触,则行政规定的效力为上位法所吸收,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并可参考行政规定的具体规定。

  3.效力否定规则。行政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阅读(79) | 评论(0) | 转发(0) |
0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北京知名律师阐明举证时限制度如何确定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