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6810
  • 博文数量: 13
  • 博客积分: 425
  • 博客等级: 下士
  • 技术积分: 16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2-08-30 08:14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3年(1)

2012年(12)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2012-11-05 08:11:29


家住北流某镇的小卢、小梁夫妻本想借婚礼录像,将一生中最幸福的时刻永远记录下来,不料录像带竟被弄丢,一怒之下,两人将签约的影楼告上法庭。

    近日,北流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婚礼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婚纱摄影店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小卢、小梁夫妻二人精神损失费3000元。

    录像带被影楼弄丢,索赔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20111226日,小卢夫妻俩到签订了婚纱摄影合同,合同约定:影楼为夫妻俩拍摄价值2500元的婚纱套餐照,并在结婚当日赠送DVD摄影。夫妻俩交给影楼2500元后拍摄并领取了婚纱照。之后,夫妻俩于2012512日举行婚礼,影楼对婚礼进行了录像摄影,但此后影楼将婚礼DVD摄影带弄丢了。

    夫妻俩认为,影楼将DVD摄影带遗失,存在重大过错,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其应退还婚纱套餐款2500元。婚礼庆典对结婚当事人具有重大的纪念意义,不可重现,婚礼DVD摄影带是唯一记录婚礼情景的资料,现因影楼的过失,致使DVD摄影带永久灭失,给两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精神损害。为此,夫妻俩请求法院判令影楼退还婚礼套餐缴款2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庭审时,影楼方辩称,影楼是在2500元套餐的基础上,出于朋友情谊,赠送给两人结婚日当天的全新婚纱、礼服、化妆、花车、DVD”,该部分赠送内容并不包含在2500元的套餐里面,赠送是指无代价的给予,赠送是没有进行收钱的,所以不在套餐内。

    双方签订的预约单上也明确了拍摄录像或相片发生意外或不可弥补按原价赔偿DVD摄影带虽然有纪念价值,但并不影响其夫妻感情,也没有其所说的这么严重,所以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

    法院一审:新人获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礼庆典对结婚当事人具有重大的纪念意义,婚礼光盘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影楼方将其丢失,新人就无法回顾结婚典礼的场景,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被告的承受能力,以及由此给原告带来的精神伤害的程度,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影楼方主张预约单上写明拍摄录像或相片发生意外或不可弥补时按原价赔偿,这是被告设定的格式条款,被告遗失摄影带,存在过错,条款减轻了被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被告设定的条款无效。

近日,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婚纱摄影店赔偿原告小卢、小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小卢、小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更多精彩内容尽在

阅读(207)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