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251860
  • 博文数量: 214
  • 博客积分: 15388
  • 博客等级: 上将
  • 技术积分: 4441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2-08-29 16:54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214)

文章存档

2013年(15)

2012年(199)

我的朋友

分类: Delphi

2012-09-25 11:53:34

  双方离婚受伤的只有孩子,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历来也是双方必争的话题,但对于双方的现实条件不同每个人的经济水平不同所以采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判决遵循以下的规则。为大家总结如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北京婚姻律师

阅读(436)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