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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12:45:40
李先生与王女士准备协议离婚,对于李先生1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发生分歧。两人结婚后一直没有买房,李先生的公积金也从来没有支取过。李先生认为,公积金还没与拿到手,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王女士不同意。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北京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