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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11:49:09
经典案例:
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王女士和和她老公是2001年结婚的,但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渐渐淡了,于是两人协议离婚,但由于两人经常出差在外地没有时间去当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协议,王女士想问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益吗?对于财产的分割有什么影响呢?
为您解答:
该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分两部分:1、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所以,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2、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显然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从中仍可看到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我认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即使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也应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
不知道对于的解答大家在离婚协议上有没有一个新的认识,当然离婚我们都是不提倡。但如果真做了那一步我们也必须要了解我们的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中保护自己。
北京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