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工程不符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核准
记者从5月29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正在提请三审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将此前原则性的规定改为具体可行的管理规范,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前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虽然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性,建议根据上位法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省人制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防震减灾工作中,建筑设防是关键,只有事先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避免地震灾害发生时因建设工程审批、设计、施工等缺陷而给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三审稿在二审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之外,增加了具体条款,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同时,“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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