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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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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Oracle

2012-08-09 09:55:01

     诉讼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诉讼合同对当事人及法院所产生的诉讼法或私法上的约束力。出于对诉讼当事人主体性的尊重,现代民事诉讼法一般都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当事人合意以法律效果,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诉讼空间内的延伸。认为诉讼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意味着合同能够对当事人及法院产生约束力。具体表现在:

  1.诉讼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原则上说,合同对立约当事人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力。诉讼合同由于种类不同,所产生的效力也不同。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分别分析:①纯诉讼法的诉讼合同,能够为当事人设定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如管辖协议,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一种约束力,即原告只能向某一特定法院起诉,被告对原告履约起诉的行为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当原告违背约定,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至于当事人违反诉讼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消极责任,即经法院确认使违约行为不发生诉讼上的效果。如上例,原告向非约定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即原告违约起诉行为不发生预期的效果,是当事人违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纯私法性的诉讼合同,由于当事人订立纯私法性的合同一般是在诉讼外进行的,纯私法性的合同只能在当事人间设定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产生的效力也是私法上的。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也是私法上的违约责任。③混合性的诉讼合同,因其既具有私法性质又具有诉讼性质,生效的混合性合同既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又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所以这种合同在为当事人设定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设定了诉讼上的权利与义务。如诉讼上的和解,当事人间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即是按和解协议的实体内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实体内容;当事人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是终结诉讼程序,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合同对法院的约束力。根据实体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约束,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受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诉讼中的合同也只对当事人有效,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毕竟诉讼合同种类繁多性质不一,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同效力范围不同。纯诉讼性的合同,由于其发生的效力是诉讼上的效力,因而对法院有约束力。如主管和管辖契约,一但生效,则确定或排除了法院或某一法院(某几个法院)的管辖权。被选定或被排除管辖权的法院受此协议的约束。纯私法性的诉讼合同,由于只产生私法上的效力,且在诉讼外作出,不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因而不直接对法院形成约束力。当然,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说当当事人依合同约定辅以单方行为达到诉讼法上效果时,法院也会受这一行为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直接来源于诉讼合同。对于混合性诉讼合同,由于其也要产生诉讼上的效果,因此,也会直接对法院产生约束力。

  3.诉讼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说,合同的相对性决定合同效力一般只及于合同当事人。但由于许多诉讼合同能直接发生诉讼上的效力,即对诉讼程序产生一定影响,因而部分诉讼合同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对第三人及法院产生约束力。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具体分析,纯私法性的诉讼合同一般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果这种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义务,除非事后经该第三人追认,否则合同无效。纯诉讼性的诉讼合同,由于它们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而影响诉讼进程,第三人这时与法官一样也受其拘束。如管辖协议与程序选择协议,第三人也受当事人间协议的约束。甚至混合性诉讼合同,由于它会同时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和私法上的效力,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这类诉讼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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