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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

分类: 信息化

2013-06-10 23:35:18

提前开溜出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王某是一家单位驾驶员,按单位规定其工作时间是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还明确,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时30分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4时50分在回家途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嗣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报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对其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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