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种转制,迎合美欧对中国体制的要求,是好事,将集体责任转变为集体+合伙人个人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
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目的是要加强审计机构主本人员承担责任的制度安排,至少在企业作假和会计师半睁眼的现状可能会改善。
“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体经营策略、人员配置和业务承接上,都将是一个良性健康的延续。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有利
于加速自身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蓬勃发展,更为本土具市场竞争力的优秀人才拓宽了发挥潜能的空间。
不过国内不少事务所本来希望“四大”与中国政府的合作到期后会解散,这样“四大”的优秀人才可以输送到国内的一些事务所里,以更好地促进本土所的发展。但
现在看来,“四大”将来转制也只是组织形式的变化,实质并没有任何改变,也基本不会对他们的业务造成什么不良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还要面对这样的事实:国内
的小合伙人顶着风险压力,为境外的外籍高级合伙人挣钱。
“四大”制定一套不同于本土所的标准,这不是很合适;转制后的“四大”境外合伙人如不考CPA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对我国本土所来讲很不公平,因为不少本
土所的外籍员工就因为不是中国的CPA而不能成为合伙人。其实想不通的就是:“四大”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伙人原本就不在中国的审计报告上签字,
那为什么“四大”转制时我们就一定要送给他们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呢?
而“四大”在中国发展的优势在于,他们有国际化的经验、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比较高的技术水平。他们的劣势在于,我国国内企业有自己的特点,尤其是国企占的比
重很大,“四大”在为我国国内企业做审计时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那一套,而我国本土所更熟悉我国国内企业,他们在与我国本土企业进行沟通交流等方面更具优
势。 所以“四大”本土化转制后,他们在我国的未来的发展情况还有待观察,由于我国的大型事务所出现合并潮,日后“四大”的规模未必是在中国大陆规模最大
的四个。
阅读(488) | 评论(0) | 转发(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