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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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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9 16:01:18

刘卓志被认定的犯罪事实

刘卓志卖官价目表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双辽县。

2001年8月-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06年5月 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接受时任锡林浩特市城乡规划处设计室主任贾乘麟的请托,为贾乘麟提拔为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65万元

●为牛志美提拔为锡盟盟委委员、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64万元

●接受吕某的请托,为其朋友孙某购买锡林浩特市沃原奶牛场楼房、储煤场暂缓关闭、吕某妻调动工作等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50万元

●接受时任锡盟某旗旗委副主席的请托,为其任命为锡盟档案部门负责人提供便利。

收受金额:40万元

●接受时任锡林浩特市某牧场场长的请托,为其提拔为锡林浩特市常委、某部部长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17万元

●接受时任锡盟锡林浩特市某设计院院长的请托,为其提拔为锡林浩特市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10万元

●接受时任某医院政委的请托,承诺为时任锡林浩特市司法部门副领导的樊某提拔为正职提供帮助,后樊某被任命为锡林浩特市另一单位的局长。

收受金额:10万元

●接受时任锡盟某县县委副书记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某大型煤化工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60万余元

●接受鄂尔多斯市一家运销有限公司董事长请托,为该公司购买锡林浩特市宾馆、该董事长担任锡盟工商联兼职副会长、连任政协委员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40万元

●接受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某的请托,为该公司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以锡盟东乌旗政府财政提供担保及为该公司在西苏旗从事铁矿资源开发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40万元

●接受一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张某连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并承诺为其在锡盟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59万余元

●接受一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向正蓝旗政府催要承揽的广场工程款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42万元

●接受时任锡盟多某县县长的请托,为其调任锡盟某委员会主任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39万余元

●接受时任中共锡盟某市市委书记请托,为其调任驻京联络处主任以及留任该职务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24万余元

●接受时任中共锡盟某旗旗委书记请托,为其提拔为某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13万元

●接受一家集团董事长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与锡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进行煤田风险勘查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50万元

●接受一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请托,为该公司建设巴新铁路及配置煤炭资源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133万余元

●接受一家肉类联合有限公司奶牛销售顾问董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向锡盟销售奶牛业务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20万元

●接受一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某的请托,为该公司降低探矿权价款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15万余元

●接受一家知名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13万元

●接受时任锡盟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某地区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

收受金额:10万元

刘卓志称未谋取不当利益

此后,刘卓志一案被指定在北京审理。由于系督办专案,案件的审理过程一直保持神秘,今年6月5日的开庭审理也特意比一般庭审提前了1小时,在上午9时就开庭。

相关文书显示,出庭支持本案公诉的并不是像一般的刑事案件一样,由一到两名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参加,本案的公诉人共有三人,其中一人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王化军。而本案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长陆伟敏曾经参与并审理过成克杰受贿案。

根据到庭人员的转述,庭审时的指控涉及21起事实,刘卓志当庭承认了全部指控。

案件审理期间,刘卓志曾辩称其虽收受了牛志美等人给予的好处,但这些人的职务提拔、任用均经过了正常的组织程序,并不是其一个人能决定的。而他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他是根据内蒙古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请托人提供了帮助,并没有为企业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法院认为具严重社会危害性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卓志作为地区主要党政负责人,依职权在干部任职程序中发表意见,对于辖区干部的选拔任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他收受请托违背了客观公正的组织原则,至于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刘卓志虽没有索贿情节,但他长期、多次非法收受钱款,通过权钱交易使他人在锡盟各主要部门的重要岗位任职,并为多家企业在不同经营领域内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7月2日,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刘卓志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法律规定刘卓志在接到判处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北京市高院上诉。7月13日下午,刘卓志的辩护人透露其未上诉。这也就意味着,该判决已生效、刘卓志已开始服刑。

刘卓志卖官价目表案情

8年分86次收受817万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刘卓志于2002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采矿权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86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817.036万元,包括人民币534.6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5000元、英镑1万元等。其中,刘卓志、宋巍共同受贿合计28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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