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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3)

分类: Delphi

2012-05-05 12:53:00

  廉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被判入狱2年半
廉署发言人表示,署方尊重法庭判刑,又对3名调查员因执行职务时犯法而被判监深表遗憾。3人已被撤职,至于占年薪25%的约满酬金,则由署方酌情决定会否全数发放。
案发时分别为总调查主任的曹永年(47岁)及高级调查主任的陈启鸿(39岁),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被判囚两年半;至于助理调查主任欧剑锋(43岁)则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判囚1年半。
继裁决当日迫爆法庭,昨日众被告亲人及同事均有到庭,庭内座无虚席。3名被告等待判刑不时望向公众席,表情轻松,似对判囚有心理准备。陈与女亲友以口形说话交流,曹及陈进入羁留室时更与亲友互相挥手道别。法官游德康判刑时指出,廉署是香港用以打击贪污最有力的武器,故获授予极大权力。廉署人员行使权力时,需秉持无上诚信,对于滥用者必须予以惩处。另外,廉署作为防贪基石,最重要是维护公众信心,使香港继续成为廉洁社会。
法官指不能原谅3名被告行为,指如果他们依从内部指引及保持诚信,就算张青浩设下任何陷阱,他们亦不会“中招”而诱导张作供。法官认同众被告品格良好,受亲友及同事爱戴,被告于案中没有直接金钱利益,定罪亦令他们很大可能失去工作,事业家庭均受影响。
案情透露,张青浩于2008年5月28日因参与虚假窝轮买卖被捕,本案3名被告当时负责调查该案。被告由   2009年11月3日至12月4日,共6次在太兴茶餐厅、私家车及廉署总部与张青浩会面,向张建议回应控辩双方问题的答案,披露同案其它证人口供,叫他联络其它手足当特赦证人,并强调廉署人员未有与他达成协议,提醒他当日只是“风花雪月”,避免被指妨碍司法公正。曹又曾扮演主控官,替张演习作供,当他成功认出廉署录像片段人物身分,曹即称“分啦”。
月入近8万元的香港廉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与两名下属早年调查“窝轮天王”吴镇涛造市案时,向特赦证人张青浩“教路”作假口供,3人早前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曹30日被判囚两年半,成为历来最高级廉署人员被判囚。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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