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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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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系统运维

2012-03-26 16:57:04

安徽看待。现年44岁的犯罪嫌疑人接某某,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原萧县水利局局长朱某某受贿一案,接某某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接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大量的案件信息,为了帮助朱某某减少受贿金额,减轻罪责,接某某演出了一出出闹剧。2012年2月中旬,接某某赶到萧县县城一宾馆住下,并安排朱某某妻子李某通知证人孙某、朱某、魏某等到宾馆其房间内,接某某安排证人书写收条等虚假书证,并唆使他们开庭时做虚假证明。为使朱某某口供与这些虚假证明一致,2012年2月28日上午10时许,接某某在灵璧县看守所单独会见朱某某过程中,将一封串供信递给朱某某,并安排朱某某对部分受贿罪行予以翻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接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看守所值班民警当场发现,所内监控录像也即时摄录,串供信及律师证被当场扣押,遂案发。灵璧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接某某在担任朱某某辩护人过程中,教唆证人作伪证,唆使朱某某翻供,企图达到减轻朱某某罪责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对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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