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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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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4 17:47:26

事 件
  浙江海盐: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开庭
  据媒体报道,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分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而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抵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节约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讯号灯规矩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以为尽管《道路交通平安法实行条例》规矩:“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滞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矩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滞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后果是,保持原处分抉择。舒江荣以处分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盐法院一审裁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后果还未宣布。
  (李  想)
  
  评 析
  “闯黄灯”的尴尬
  翟志勇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矩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黄灯亮了,是停还是行呢?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将多层面的尴尬暴露无遗。
  首先是法律上的尴尬。遵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实行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矩:“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这是案件争议的中心,但法律没有明白规矩,只能进行说明。从文义说明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矩的背面必定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假如两种状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矩就毫无意义了;从目标说明上看,设置黄灯,目标是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假如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因而,遵照严厉的法律说明,“闯黄灯”确凿属于“违背交通讯号灯指导”。不过这只是学理上的说明,最终还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说明,由于对于法律适用中涌现的问题,法院享有说明权。假如立法者制订法律时可以多写一笔,黄灯今日就不会如此尴尬了。
  其次是技巧上的尴尬。假如交通讯号灯旁有倒计时提示,则司机大多可以判定出车辆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状况,提早做好预备,然而假如信号灯旁没有倒计时提示,在疾速通过路口时,很可以当司机看到黄灯亮起时,车辆尽管尚未越过停车线,但已经十分靠近停滞线,即使是紧迫刹车,车辆也会越过停车线,不得不被动“闯黄灯”。对于通过路口时的规矩,咱们的交通法规中有个抵触的规矩:一方面请求减速慢行,一方面又请求疾速通过。当然可以说是在减速慢行肯定平安的状况下疾速通过,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这样的请求合理但很难做到。正是信号灯设备上的不齐备,使得司机在疾速通过路口时存在技巧上被迫“闯黄灯”的可以性。
  再次是习性上的尴尬。黄灯亮起的那一刻,车辆能否已经越过停车线,是个瞬间发作的事件,现场的交警并不轻易判定,除非有录像记载,否则交警即使要处分,也很难拿出处分的“事实依据”。斟酌到大城市广泛的交通压力,疾速通过路口显然是司机和交警都乐盼的,因而交警通常对“闯黄灯”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勉励也不处分,日久天长,在司机和交警互相默契之下,可以“闯黄灯”好像就成为交通规矩中的一条习性法,天天都会反复演出的习性规矩。即使有人晓得这并不契合法律规矩,但行动中的法律往往比纸面上的法律更有效。还有很多相似的状况,比方遵照《北京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第八十一条的规矩:行人“违背交通讯号、未走人行道或许未遵照规矩靠路边行走的”,或“在道路上运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处10元罚款。但这类行动天天都在演出,简直完全不被处分,同样成为不合法但更有效的习性法。
  最后是执法上的尴尬。原先司机已经接收了“闯黄灯”不受处分的习性法,但忽然有一天,交警仔细起来,开端抉择性地执法,查处“闯黄灯”,司机已经习性了的规矩被视为违法,以致于正式的法律规矩反而开端受到质疑,有这样的规矩吗?是这样的规矩吗?规矩的合理吗?执法不严下的纵容,培养了各种各样不合法的规矩,当这些规矩最终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性时,便开端吞噬法律自身固有的尊严和效率。
  因而,浙江这起“闯黄灯”案,不只暴露了黄灯在法律上和技巧上的尴尬,更暴露了咱们法律实际的尴尬,特殊是执法不严和抉择性执法带来的尴尬。对于这种状况,“黄灯”已经亮了起来,愿望“红灯”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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