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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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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8 15:43:44

   在日常的使用中,对于犯罪嫌疑的询问中,应该使用什么样的方法才是正确的,这个你想过吗?所以,在这里,主要和大家介绍我们的问讯制度还存在着哪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首先,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侦查人员采用这种手段获取的口供和其他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好比只反对“毒树”但并不禁食“毒果”一样,必然难以起到预期的效果。

   其次,在法律上,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时间严格的限定死了,但由于对两次传唤、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从而无法杜绝实践中的滥用传唤、拘传现象。

   然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所谓如实回答,是指不得保持沉默,无论是作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不得隐瞒或者虚造事实。

   它不仅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也相应地给了侦查人员强制犯罪嫌疑人按其预断进行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人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就免不了以立法要求其“如实回答”为借口对犯罪嫌疑人暴力相加,刑讯逼供。

   另一方面,“如实回答”这一义务容易使侦查人员形成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取证或获得证据线索的主要手段的观念,形成“口供中心主义”,使其偏重口供而不把力量放在改进侦查技术和方法上,不仅有损程序正当性,也有碍发现真实,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的侦查问讯制度的不完善,很可能会导致一些违法因素的发生,所以上海私人枕头总结:在我国的侦查问讯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很多人可能会采取钻法律的漏洞来违法犯罪。所以这方面还需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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