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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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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系统运维

2011-06-20 21:15:21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赵某起诉与其妻杜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6万元存款全归杜某所有。离婚后,赵某与杜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6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分歧:

审理中,针对6万元存款联系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杜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与杜某2005 年1月离婚时6万元存款即归杜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杜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评析:

尽管赵某与杜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6万元存款即从2005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杜某所有,成为了杜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6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已作特地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群众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6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没有因婚姻关系的延绝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赵某与杜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绝期间没有将这6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赵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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