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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C/C++

2011-08-16 18:34:05

  《办法》还规定,城市公园、纪念馆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游览参观点,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按保本非盈利原则实行低票价,并积极推进免费开放。世界遗产、区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游览参观点价格。同时,在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价格时,调价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原价格在5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5%;50元至100元以内的不得超过30%;100元至200元以内的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5%。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促进省业健康发展,《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公示,《办法》规定在元旦、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游览参观点价格。

  公示期自9月26日至30日,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0871-3113595,传真0871-3113590 ,电子邮箱:fgw841103@163.com。(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 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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