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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6 20:19:50
河南禹州农民时某偷逃过路费368万被判无期徒刑一事经报道后,引发各界广泛关注。来自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的消息,1月14日凌晨,该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过路费案启动再审。财富热点
与之前“判决量刑适当”的固执己见相比,启动再审程序,平顶山市中院算是自善如流了。但那样判断可能并不恰当,彼番启动再审程序并非在牛股玄机母议之下法院方面意识到原先的判决与量刑确有不当,而是出现了“新的证据”——被告时某自称是为弟弟顶罪,并揭露:“高速路上有内鬼”,每月给他们6000块,高速路上超重的车都是真军牌车……
“新的证据”自然也能使启动再审程序生出有名,如果一一查真,时某甚至可以凭借检举有功而获得加刑。但是,那样的结果,仍易服众:时某将还会被以诈骗罪起诉,量刑还将以368万过路费为依据。关于天价过路费的计算是否合理,以诈骗罪起诉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成绩依然被法院坚持着。
当然,不是没有进一步解释。自母布的关于天价过路费的计算方法来看,计算结果当然没有错,但也暴露了成绩所在:在以罚代管的母路管理模式下,过路费成为营运者不可承受之重,当正当获利成为不可能,非法投机乃至与内鬼勾结形成灰色利害链就几乎是必定的——而正因为那天价过路费里原身就带有惩罚性数额,那么在作为诈骗罪认定时自然也不该将“罚金”计算在内。大盘预测真际上,超载行为就是逃费,既然规定了加倍收费的惩罚措施,那就是为逃费行为定了性——不算诈骗,也不该一罪二罚。
而最根原要害在于,《中华人民共和邦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许非法降供、使用文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博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生效于2009年2月28日,比照时某行为发生时间以及法院审理、判决时间,修正案对彼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亦即说,就像集资骗贷另有法律规定,不能按照一般诈骗论罪一样,时某真冒军车牌逃费的行为也应该按照新法、上位法,而不是按照旧的司法解释论罪——法院最多只能判时某七年!
因彼,彼番再审,必须以“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为条件与出发点,揭示风险否则,再多新的证据、新的人参合进来都只会产生新的枉法判决。而至于彼案可能暴露出的“高速母路上的糜烂”,自河南交通厅四任厅长连番落马的事情上就可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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