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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2 01:15:17
一直以来,中国造船企业和船东间沿用传统的通用造船合同,结果是国际航运及造船规则标准的话语权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手中,造成中国造船与航运业一直处于弱势状态。 “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的推荐版在浙江、江苏和广东推广,获得了造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业内人士评价说,该标准适用于大型船舶、内河船舶等建造,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上海格式”得到中国船厂及各种船舶工程和海洋平台建设企业中的各类环航络的认可和中国船舶技术人才的肯定。
BIMCO是全球最大的船东组织,2007年颁布了其制定的《BIMCO标准新造船格式合同》,并先后在上海、大连等地推广。“BIMCO新造船合同推出两年多,并未得到造船市场的普遍认可和广泛使用,尤其在中国这样的造船大国,该合同的一些条款在平衡船东和船厂之间利益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蔡鸿达说。
对洋合同何以“水土不服”的问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雷海直言,关键是忽略了中国造船产业在改革开放30年间发展的基本事实和现状。截至2010年底,中国造船的完工量、新接订单量以及手持订单量均超过日韩,已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5%。他认为,洋合同必须尊重中国造船业目前在全球市场格局中的话语权。
“世界上任何一个好的合同,必须是服从地方规则,所谓‘大法服从小法’。”中国航运界资深专家雷海举例说,纽约的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以及IMO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新加坡航道定线规则等,都是以地方通行规则为先、大规则在后。他强调,中国已是全球造船大国,BIMCO新造船合同应当充分考虑中国造船的国情。
据介绍,“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并非完全排斥包括BIMCO等大部分国际标准造船合同的长处,其更进步之处在于,考虑了国际船舶市场的周期性变化和国际海事界陆续推出新规范、新标准的现状,开放的在内容中增加了合同价格调整、环境保护以及简易版本等条款或附件。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造船与航运业的官司明显增多。”雷海说。据介绍,伦敦海事律师每小时的平均费用高达400美元左右,中国海仲则是200—250美元,伦敦解决一桩官司耗时至少两年,中国海仲则为90天,最长半年。
“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在争议解决和仲裁方面,推荐地位中立且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一是可以大大降低跨洋官司成本费用,二是处理时间缩短至原先的1/4以内。
2010年,“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的推荐版在浙江、江苏和广东推广,获得了造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业内人士评价说,该标准适用于大型船舶、内河船舶等建造,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