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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1 06:17:29

  法院解读河大车祸惹祸者李启铭为何被判刑6年  2011年01月30日16:14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月30日专电(“中国网事”记者朱峰、黑明山)30日上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惹祸案在河北省看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启铭被判6年有期徒刑。  从1月26日开庭审理到30日宣判,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案件不停保持关注。针对网民有关李启铭为何被判刑6年、当时的庭审环境到底如何等题目,“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采访并记录下了相干环境。  庭审现场:李启铭当庭认罪  26日,“中国网事”记者直击结案件庭审的过程。  上午9时整,经过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机关指定,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惹祸案在看都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然开庭审理。书记员首先进庭宣读了旁听职员须知,随后公诉人和辩护人进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进法庭,审判长公布开庭。  能容纳60人的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职员有驻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消息媒体记者、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河北大学师生代表及部分群众。  很快,李启铭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坐到了法庭正中心的被告人席上。  作为公诉人,看都县人民***以交通惹祸罪起诉李启铭,以为被告人在客岁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存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殒命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惹祸后有逃逸举动,应负变乱扫数责任。盼看法院以交通惹祸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睹者证词、河北大黉舍酝灌控录相当,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究竟:客岁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黑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玄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学新校区生存区,当行驶至河大新校区生存区一家超市门前时,撞倒两名女生。公诉人供给的证据还表现,当时势发地点有明显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当时李启铭没有解析。  李启铭在庭上辩称,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看到前面有人影,因而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有避开。事发后他继续驾车行驶,“由于当时自己已懵了,不知道发生了甚么。”当他驾车返回河大新校区生存区南门时,大门已封闭,保安和门生将他拦截,随后他下车被保安带到黉舍警卫室。  李启铭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发言没有贰言,并说“我认罪。”  李启铭的辩护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进行了辩护,他表示对公诉人控告的犯罪究竟己陲名没有贰言,但盼看法院能考虑从轻判决。依据重要有,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笔录表现其在被保安扣留到黉舍警卫室后很发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甚么责任我全承担。”事发后李启铭及其家人积极主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者家属包涵。  30日上午,看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存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变略冬致1人殒命1人受伤,且惹祸后逃逸,以交通惹祸罪判处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  李启铭为甚么不是以“以伤害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  针对“中国网事”记者有关为甚么有的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构成以伤害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罪,而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殒命只以交通惹祸罪定罪的提问,看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以下:  以伤害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纵火、决水、爆炸、投放伤害物质以外的其他伤害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的举动;交通惹祸罪是指背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庞大交通变略冬致人重伤、殒命或使公私财产遭受庞大损掉的举动。醉酒驾车是一种风险公共安全的伤害举动,但并非全部醉酒驾车造成职员伤亡的犯罪,都同等按照以伤害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实用题目的意见》。即:举动人醉酒驾车“惹祸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庞大伤亡,说明举动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风险效果持放任态度,具有风险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庞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伤害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背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示其慢速行驶时,过于信赖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可以或许避免风险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大的过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效果持盼看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惹祸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举动。因此,李启铭的举动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伤害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的情况,对其举动应认定为交通惹祸罪。  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据是甚么?  针对“中国网事”记者有关李启铭判处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据的提问,看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以下:  量刑首先要符正当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惹祸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固然李启铭支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掉,取得被害方的包涵,且其当庭志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校园内发生交通变略冬致1人殒命1人受伤,且惹祸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重办。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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