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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1 09:53:59

由於與前來執法的城市治理工作職員發生沖突,夏俊峰捅死了兩名城管——申凱和張旭東。此案發生於2009年5月,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2009年11月,沈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訊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正法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夏俊峰還需要向原告賠償約65.9萬餘元。隨後,夏俊峰家屬提出上訴。2010年6月29日,此案二審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2011年5月9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訊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但夏的妻子張晶堅持以為,丈夫是在被毆打的時候,情急之下纔持刀防衛的,應該先追究城管的責任。在張晶的回憶裡,夫妻二人最快樂的日子莫過於2008年年末冬天『擺攤』的那段時光。在東北寒冷的深夜,兩人在家門口四周的網吧門前擺攤賣炸串,那些上網累了出來吃夜宵的年青人為他們帶來了『巨額』財富——天天收入可以達到100多元。這些收入讓他們實現了曾經的家庭夢想——送兒子進丹青班學 畫畫。這個夢想固然簡朴,但對夏張兩人來說卻一直難以企及。夏的父親是環衛臨時工,每月有700元左右的工資。夏的母親是退休工人,有800元的退休工資。在此之前,家裡的開支都是由兩個白叟承擔。夏俊峰的糊口則一直不如意,技校畢業後到沈陽一家電機廠上班,因工廠破產下崗,之後以打零工維持生計,之前還拿了十幾個月每月235元的低保。
  據人民網報道,5月9日,沈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終審維持了一審對夏俊峰的死刑判決。一年前,夏俊峰與妻子在擺攤時被城管查處,後與城 管發生爭執,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將2名城管刺死,1名重傷。夏俊峰稱自己被城管毆打在先,屬於合法防衛,其辯護人也持同樣的觀點。夏俊峰家屬找到6個證人證 明其被打,均未被獲准出庭作證。應該說,假如沒有法定的或酌定的從寬情節,夏俊峰用尖刀致兩名城管執法職員死亡、一名城管職員重傷的行為,在我國還留存死刑軌制的背景下,兩審法院均判處其死刑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但法諺有雲: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到底是控方所言的故意殺人,仍是辯方所言的合法防衛,唯有在嚴格程序正義保障下得出的實體正義結論,纔能使得被告人和社會公家心服口服。有報道稱,本案除執法雙方外,缺乏目擊證人,而夏俊峰妻子卻向媒體稱:『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實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這有些令人費解。司法實踐中,假如證人基於害怕遭到打擊報復等原因,不願意出庭作證,那司法機關也多不委曲。但本案的情況卻是,被告方向法庭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也願意出庭作證,而司法機關卻不准許。假如被告人家屬的說法屬實,真不知道法院拒絕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是否挨打成焦點而據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後又被打了下身。辯護律師以為,該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區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於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合法防衛的前提。庭審的焦點是夏俊峰在紮傷兩名城管隊員時是否挨打。終審訊決書中指出,當天執法職員亮明身份後,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留,夏俊峰阻攔,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不屬於毆打。而且在二審 調查時,夏俊峰也否認有毆打行為。其承認是主動提出和執法隊員回隊裡,再接受處罰,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而且夏的傷痕更符合雙方拉扯形成的狀態,證 人證言也不能證明有毆打的情況,因此合法防衛的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駁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辯護意見。
  爭執中持刀殺人夏俊峰,遼寧省鐵嶺縣人,案發前與妻子在沈陽擺攤為生。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四周擺攤時,被沈陽市城管執法職員查處,後夏俊峰隨同執法職員到沈陽市城市治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檢方指控,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後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夏俊峰逃離現場,於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沈陽市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日前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訊決,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辯護律師以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合法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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