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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09:15:14

对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不满意,一直以来就是许多业主与物业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对于这一问题,业主代表们也在座谈中多次提到,并希望小区办对此能够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在即将实施的《条例》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束与监管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比如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1}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

  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在全国范围内,沈阳还是头一个。这也是针对目前,很多物业公司动不动就“撂挑子”,进而留下一堆烂摊子而制定的。这不仅对一些物业公司是一种约束,也是对业主权益的另一种保护。有了保证金,一旦物业公司跑了,也会有人接管,并继续履行相关服务直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手。(编辑)


文章来自扬州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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