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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5 09:31:13

中新网5月23日电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视,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本日全文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收罗意见稿)》,公然收罗意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点窜意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以下是收罗意见稿全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收罗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视,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风险,保障公众的身材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着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订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和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行监视,实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实对人体健康已或者可能造成风险的食品,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已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乃至殒命的食品;(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食品;(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风险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起因酿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种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批改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活动。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奉行召回任务。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权柄范围内同一构造、和谐天下食品召回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视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质量监视部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地区内食品召回监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监视部分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背反本规定的举动。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美满的产品格量安全档案和相干管理制度,精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贩卖和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斲丧者投诉、食源性疾病变乱、食品污染变乱记录,和食品风险纠纷信息等档案。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视部分及时报告全部相干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包括斲丧者投诉、食品安全风险变乱等,不得掩蔽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风险人体健康的究竟。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当即遏制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视部分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关照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斲丧者,采取退货等有用措施,召回已贩卖的食品。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悼捍照食品召回计划实行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一)食品名称、数目、批次、贩卖地区;(二)可能存在的风险;(三)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四)其他必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召回中必要变更食品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视部分,并提交新的食品召回计划。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行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关照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斲丧者的环境,和已召回食品的数目和处理环境,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视部分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烧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贩卖。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烧毁措施的,烧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情势美满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环境下可以继续贩卖;贩卖时应当向斲丧者明示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视部分提交召回总结。食品召回期限界满但未完成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或者再次进行食品召回,每隔2日向地方质量监视部分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在完成食品召回后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视部分提交召回总结。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量监视部分可以发出责令召回关照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在食品安全变乱调查处理中,确认食品及其原料属于被污染的,省级质量监视部分应当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质量监视部分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行召回,并可以责令其每隔2日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第十八条 责令召回完成后,省级质量监视部分应当将有关环境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九条 质量监视部分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食品召回举动进行监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进生产场所实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召回关照记录、召回过程记录、召回食品处理记录等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三)对企业未确定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志愿召回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第二十条 质量监视部分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环境,记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名誉档案。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背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监视部分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行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行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监视部分在权柄范围内依法实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食品的召回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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