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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1)

2010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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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8 16:05:25


  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担保行业


  同时,继承严格执行和完善“四项轨制”:存案治理轨制、月报轨制、信用评级轨制以及预警轨制。

  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受保企业及其联系关系方提供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受保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赔偿预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省经信委将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整合担保资源,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联保互保、担保与再担保等业务。


  规范提取“两金”。要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完善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体系建设。与此同时,还将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担保行业。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级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中小企业局确认,评级情况将作为申请国家、省上财政搀扶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存案担保机构的风险监控,并要求担保机构在发生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通报主管部分。鼓励引导民间资金行业,鼓励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贸易性担保机构吸纳民间资金完善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存案担保机构实施风险等级分类治理,对代偿率高于1%不超过2%的,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代偿率高于2%不超过3%的,要采取建议董事会调整高管职员等措施;对代偿率高于3%以上的,要取消一切优惠政策,暂停新增业务。


  严格执行预警轨制


本报讯 (记者 钟文)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经信委《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于日前正式下发。


  省经信委将进一步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预备金。根据该意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


  该意见提出,必需规范收取担保费。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不违背国家有关划定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风险程度自主协约定价,鼓励担保机构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


  根据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分要继承推动“一体两翼多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建设,即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贸易性、互助式会员制担保为两翼,笼盖省、市、县多层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框架。 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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