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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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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 07:57:14

(1)厦门到北京承托双方对包拆货物要件交件收:对集拆货物准绳下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沉箱、集拆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当凭约定的拆卸手续发货;拆货时,双方当事人当在场核对厦门到北京的货物品实、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供,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当在托运人发货单下签字;发隐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厦门到北京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拆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托运人坚持拆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实盖章后,方可拆运,其后果由托运人担任。

  (3)货物运达北京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当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当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下签字;如发隐货损货好,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亮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下批注清楚;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好拒绝收货。

  (4)在北京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沉量和内容如有信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相关规定处置;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厦门到北京承运人对发出领货通知次日起超越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置:①树立台帐,及时登记,妥擅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从。②经多方查询,超越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置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从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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