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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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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WINDOWS

2010-10-08 10:14:31

强制加班、超时加班——违反《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厂每月加班时长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时间在发生“跳楼事件”之前超过100小时,“跳楼事件”后还保持在8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限。名义上的“自愿”加班,实际是在每个月初要求工人签署自愿加班协议,可见是变相强制性加班。如果工人不签署,整个月都丧失加班机会,并且会受到种种惩罚。

  克扣加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跳楼事件之后,富士康严格规定每月加班时间按80小时计算工资,超出80小时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有工人反映,在每天10小时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生产定额的情况下,管理者会强迫整条生产线的工人义务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富士康的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限制加班时间的规定,更克扣了工人应得的加班工资。

  滥用学生工——违反《实习见习条例》

  调查发现,在富士康的许多厂区均存在大量滥用学生工的情况,在某些车间,学生工使用率高达50%。如深圳龙华CMMSG事业群一个生产车间里2600人中有700~1000人为暑期学生工;根据昆山厂区外中介所述,暑假期间进厂打工的学生实习工为10000人,而整个厂区的员工数为60000人。廊坊工业区有30000多名员工,其中5000名以上为学生工。对于年少的实习生与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样对待,每月加班超过80小时,并且实行日夜班轮换制度,每三周或每月换一次班。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富士康这种强迫学生进行高强度加班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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