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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4 14:49:26
招标师辅导资料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熟悉)
2.4.1行政监督活动监督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注意没有“刑事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熟悉):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即房屋建筑类、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备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熟悉):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
1)程序监督;
2)实体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有13项,如: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