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80847
  • 博文数量: 50
  • 博客积分: 1160
  • 博客等级: 少尉
  • 技术积分: 54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0-09-06 13:53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3年(1)

2012年(20)

2011年(23)

2010年(6)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2011-09-21 16:52:20

招标师辅导资料

 2011年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要点(5)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阅读(408)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