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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6 12:10:45

我国分离交易可转债融资分析
【摘要】从2006年起,分离交易可转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其独有的融资优势逐渐成为大型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方式。本文总结了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融资特征,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特点,对分离交易可转债进行了融资分析,最后对促进我国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发展提供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分离交易可转债 融资特征 融资现状

  分离交易可转债,进入我国可转债市场已有两年多的时间,目前已成为国内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金融产品。自从2006年5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以来,分离交易可转债便以两次融资、融资便利,发行成本低等特点,受到了上市公司的青睐。

  一、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融资特征

  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双重特点,但区别于普通可转换债券,附送的认股权证存续期限比普通可转债的期权有效期短,行权需要再缴款,行权价一旦确定后不可修正,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更强的债权融资性质。

  1.低融资成本。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持有认股权证,未来可以通过出售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通过行权获取股票价差,所以,发行人在产品的设计上会选择较低的利率,降低债券的价值,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利息比普通可转债要低。

  2.影响企业的财务结构。如果发行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持有人行使认股权证,企业对债券债务持续到债券期满,那么企业在增加债务的同时也增加了股本。债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企业的财务杠杆会提高,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一旦未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企业即将陷入财务困境;另一方面,债务也给企业带来了税务上的好处,支付债券利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3.促使企业提高经营业绩。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第二次融资,进一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但权证持有人是否行权,就取决于行权到期日,股票价格是否高于权证转换价格,所以,企业只有努力提高经营业绩,促使股票价格上升,才能成功实现再次融资。

  4.适合大型企业大规模的融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企业要有足够稳定的现金流,未来要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发行门槛较高。就目前我国已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来看,在发行同等规模债券的情况下,分离交易可转债所筹集的资金规模将是普通可转债的1倍~2倍,分离交易可转债更适合大型企业大规模的融资活动。

  三、上市公司分离交易可转债融资现状分析

  现阶段,随着我国股票市场开始转向市场化运行,资本市场中的股权融资发展迅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其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还使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很不合理,整个金融体系隐含了相当大的风险。为了加快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也为了给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鼓励金融产品创新,2006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分离交易可转债。此后,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开始计划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

  目前已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大多属于能源、金属冶炼、基础设施等公司,筹集资金规模大,年限长,利率较低。2007年全年有6家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规模合计仅有125.8亿元。据统计,截至2008年7月,已有11家公司发行了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规模合计达到了627.85亿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分离交易可转债作为融资手段。

  可见,分离交易可转债作为新的融资品种,由于其发行成本低,期限长,融资规模较大,逐渐成为大型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融资方式。而且,从各只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条款分析,上市公司利用权证行权所募集的资金都达到了法规的上限,发行方都希望借助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二次融资功能进行再融资。这就促使上市公司努力提高经营业绩和投资效率,确保股价不断上升,完成再融资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了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对我国分离交易可转债未来发展的建议

  1.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我国与转债相关的法律有《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但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只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其作出了相关规定。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方式融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与分离交易可转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不足开始显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法规政策,加强审批和监管。

  2.鼓励高成长性的优质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相关的政策对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发行条件作出了规定,现有政策更加倾向“稳健性”,注重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已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也多属于能源、原材料、运输等行业,这些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历史业绩较好、偿债能力较强,大多已进入成熟期,有稳定的现金流,但却缺乏足够的成长性。而那些高风险性、高成长性、融资需求不断增长的公司却因受发行条件所限,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融资。今后应当完善对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条件的规定,增加衡量企业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的指标,让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真正凸显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权证价值。

  3.促进股票市场和权证市场健康发展,创新金融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亮点在于它所附送的认股权证,许多投资者更加注重权证的价值,权证交易有赖于发达的股票市场和权证市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蓬勃发展也会带动股票市场和权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应该注重金融产品的创新,增加可选择的权证产品,促进权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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