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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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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0 12:20:03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所写的一部著作。初稿出版于1764年。如今,转眼间几个世纪悄然而过,《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里的某些观点还被后人所沿用,同样地,有些观点放在当今,却显得不合时宜了。看了作品的第十六章“关于死刑”一文后,这种感觉更为强烈,同时,也令我禁不住反思更多。
    一、“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是文章开篇的第一句话。人性都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愿意受难,更没有人愿意遭受极刑。于是,从古至今,统治者、专制君主都用这一种方式去处理那些会威胁或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人,企图用一种极端的方式使其忠于统治阶级或者直接消灭所有不稳定因素。但,这种方式只能“治标不治本”。被处理过的人不再犯罪并非因为被感化与同化,更多的只是恐惧。而心存同种恐惧的一群人走在一起甚至选择背水一战,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所以,从这个观点出发,设立“死刑”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看似是有害无益的。
    二、“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作者认为,没有人会经过深思熟虑后还会选择彻底地、永远地丧失自由,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所以,可以用终身苦役来取代死刑。这个观点看似很人性化,保护人权。但放在当今,至少放在当今中国是行不通的。就如最近发生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涉嫌受贿的案件、黄光裕案件,屡禁不止的贪污腐败、权钱交易,而且大多数罪犯都是高官、名人,有权有势之人,全都受过高等教育,知道何为“法律”,深知犯罪的代价有多大、有多重。但人性就如此,贪得无厌,明知故犯。若用贝卡里亚的观点,把这一群人都关进监狱一辈子,就能阻止他们犯罪了吗?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了监狱后弄一个“保外就医”或其它的法律空子,一样能够逍遥法外。又有多少人真的能接受感化、安于劳改?
    三、“真正的和有益的法律就是当一向到处声张的私人利益不再喧嚣或者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契约和条件。”从让•雅克•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得知,法律其实也就是一纸契约,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签定的不平等契约,因为体现的都是以统治阶级为先的意志。所以,从“法律带有阶级性”的实质来看,又怎么会有一部可以令“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法律呢?诚然,这样的法律都是人类一直所追求的,但现实却以不同的资态告诉我们:这恐怕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四、“人类历史给我们的印象是:谬论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的、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在文章的倒数的第三段,作者认为“用人作为牺牲品几乎是所有国家的共同习惯”,死刑的设定是谬论的实施,而稀少的真理就是少数社会曾摈弃了死刑的行为的初衷。而作者深信,这样的真理在某个时代会被世人接受且掌握。的确,到了21世纪,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86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75个。而“废除死刑”曾一度引起社会的热烈讨论与法学界学者的高度关注与探讨。或者,真的如贝卡里亚所言,死刑在未知的将来里会被完全除消。但,我认为,至少在我可以预见的未来里,中国还是需要死刑来解决某部分社会问题,当然,被判死刑案件会越来越少,法律会日渐得到完善。
    从“关于死刑”这篇文章里可以得知,贝卡里亚是一个倡导和平、科学和艺术的学者。而他的观点都是从“人权”出发,整篇文章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假设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的命题之上。很明显,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它还在成长中,还在奋斗中。但我相信,我国的法律会不断进步与完善,甚至,法律不再是人民“改恶从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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