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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5 16:44:19
四、申请危险品包装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危险品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等有关资料;
(二)申请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五、申请委托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样品、列明检验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
(二)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第四条 报验时限和地点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或其它有关单证向到货口 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或代理人均应在索赔 有效期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内向货物目的地商检机构报验,如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预先向 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手续;
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应在口岸报验;
大宗散装进口商品鉴重一般应在口岸报验;
一批到货分拨数地的进口商品(),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的,应申 请办理易地检验手续。
出口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十天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应留有相应扦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第五条 报验要求
一、报验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报验的检验申请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 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加盖报验单位公章;
二、报验人对所需检验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检验申请单上申明;
三、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四、报验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商检有关的条款,报验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商检机构, 办理更改手续;
六、报验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验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
七、报验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各类证书应各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 不得混用。
第六条 证单的更改
一、商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验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商检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 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商检机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二、内地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验人与原签证商检机构联系处理;
三、报验人须严格遵守商检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商检证单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和非法转让。
第七条 出运限期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的出口商品,一般应在证单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装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 应当在两周内装运出口。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交回原签发的所有检验证书和放行单。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