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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7 19:20:44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186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的通知》(中财法〔2009〕6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市统计部门近日公布的2009年度中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我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200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14元,据此计算,我市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即税款所属时期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42元/月。
    二、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165元,据此计算,2010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108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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