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覺得,生寶企業不可以適合使用個人收稅法第卅九條盈虧互抵的優惠,生寶故而需補稅一千六百多萬元。臺北市國稅局指出,生寶找趙建銘代言,前後共付一千九一百萬元,二○○五年份付出五一百萬元,歸屬趙的「非固定工資」,但生寶企業未依規定處理扣繳單據申請報告,而是由非買賣商品對象的一家企業開立發票,作為列報其它用度的憑據。生寶企業付錢給前駙馬趙建銘代言胎盤血廣告,卻由其它企業開立一統發票列帳,臺北市國稅局認謀生寶企業不實申請報告,不讓生寶享有盈虧互抵的租稅優惠,生寶須補繳二○○五年謀利事業個人收稅一千六百多萬元;生寶不服,齒及行政官司,昨天仍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