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137654
  • 博文数量: 405
  • 博客积分: 2340
  • 博客等级: 大尉
  • 技术积分: 422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09-07-21 18:05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405)

文章存档

2011年(98)

2010年(216)

2009年(91)

我的朋友

分类:

2011-07-26 16:13:48

仲介若再替雇主支付不應支付的費用,即日起。或餽贈貴重價值物品,即觸犯就服法,可處6萬元到30萬元罰鍰,可處1個月到1年停業處分,,並可撤銷許可,2年內不能重新設立,外勞配額,亦將回收。 為減輕負擔,基本工資調高、外勞薪資亦將調高。局部外勞雇主改要求仲介代付費用或要求「贈品」,勞委會因此明令,嚴禁仲介替雇主支付相關費用或致贈價值逾越常規的物品,違者將處最高30萬元罰款,甚至停業,,至於雇主外勞配額則將廢止回收。 今年6月底止,根據勞委會最新統計。台產業外勞人數已達21萬人,並仍成長中,但隨著國內約千家外勞仲介業者分食大餅,競爭激烈。局部雇主為減輕負擔,改向業者索取回扣,否則就找另一家仲介業者服務。 產業外勞及養護機構雇主,據瞭解。最常向仲介要求的「回扣」是代付媒體求才廣告費用,由於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雇主須在4家主要綜合報紙刊登3日徵求本國勞工廣告,費用近萬元,讓仲介業者大喊吃不消。此外,外勞雇主要求仲介業者代付就業安定費、外勞膳宿費、外勞機票,或代買外勞宿舍使用的家電及生活用品,亦時有所聞。 外傳局部仲介業者除要求外勞雇主切結、保證簽約3年才同意給「回扣」外,由於代價不菲。也有一些仲介業者聯合外勞輸出國當地業者,聯手提高外勞來台仲介費,或假借名目,,要求外勞多支付費用,以分攤損失。 勞委會明確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為整頓外勞人力市場制序。第54條第1項第10款中的「嚴禁業者間不正利益」做出正式解釋。包括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擔或支付之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膳宿費、外國人之機票費、刊登求才廣告費、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設施費用及其他應負擔或支付之費用,或者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的物品或金錢,以及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都算不當利益。
阅读(112) | 评论(0) | 转发(0) |
0

上一篇:經過學生巧手

下一篇:累癱倒頭呼呼大睡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