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33672
  • 博文数量: 40
  • 博客积分: 1408
  • 博客等级: 上尉
  • 技术积分: 55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09-05-20 13:46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1年(1)

2009年(39)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2009-09-10 17:06:00

标准以及变更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hedxx0910

        

文章来自:  更多文章链接: 上海夏雪注册公司

更多文章:               

阅读(240)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