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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13:34:41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邹恒甫,近日被该学院以“过去几年他很少到校上课”为由开除。日前,邹在博客上发表文章,指责“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开除我是一种报复行为”。

    看到这则新闻时,笔者正在德国考察。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在德国会怎样呢?最大的可能是,去法庭裁决。

    德国有着完备而且严格的劳动法体系,有独立于民法之外的劳动法,还有《解雇保***》和专门的劳动法院。除此之外,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还有工人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中,工人委员会是独立于企业行政和工会之外的劳资协调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在劳动法院内部。

 
 根据法律规定,凡有5名雇员以上的企业,均可建立企业工人委员会。其委员通常是兼职,但在300人以上的较大企业中,雇主有义务让一名或几名委员脱产。职工代表每季度要向职工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凡当选为职工代表者,在任期内是不能被解聘的,这保证了职工代表为职工维权的权利。

    按照德国《劳动法》规定,出现劳动争议,应先到企业内的委员会进行仲裁,如仲裁未果,争议双方可诉至劳动法院或起诉,提出申诉进入仲裁程序,提出起诉进入一审程序。仲裁裁决和一审裁判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其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仍然不服,可诉至高等法院。

    法律对劳动者严格的保护使得雇主一般不敢随便解雇员工,除非有合理理由。所谓合理,指解雇只能出于两方面理由:一是由于雇员的个人原因,指由于个人的健康原因、家庭原因、工作许可、社会工作等不适于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出于紧急的企业需要,如公司出现经济危险必须裁员等特殊情况。

    笔者现所在的德国《每日镜报》就有一个典型案例。报社一员工就某社会事件发表个人看法,经媒体报道后,老板认为给报社声誉带来不好影响,决定辞退该员工。经工会委员会调解失败后,该员工诉至劳动法院。法院认为报社不能证明该员工在工作上存在失误,故解雇该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后来该员工返回了原工作岗位,报社还支付了该员工失业期间的全部工资。

    德国的劳动法院处理劳资纠纷一般采取简易程序,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劳资纠纷案件收取的诉讼费要比一般的民事案件低得多,一般为雇员3个月工资的4%,如果以调解结案,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回到邹恒甫事件,光华院长张维迎回应此事时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到底谁清谁浊,应该让法律来断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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